2月9日消息,厦门市金融办印发了《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这是继2016年10月28日银监会办公厅等部门印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简称《备案指引》)以来,在全国各地方政府中贯彻落地的第一份网贷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对比《暂行办法》和《备案指引》发现,两者分别存在着3处异同。
不同之处:
1、《暂行办法》规定,网贷平台必须做出主要业务模式说明,此条规定《备案指引》并未提及。
2、《暂行办法》规定,网贷平台必须提供已与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签订合同存证的委托合同复印件。
3、《暂行办法》规定,网贷平台必须持有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网贷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否则将不予备案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相似之处:
1、网贷机构需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暂行办法》第十五规定,网贷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将许可结果在通信主管部门办理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市金融办;未按规定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2、网贷机构需办理银行资金存管
《暂行办法》第十五规定,网贷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并将协议的复印件在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反馈到市金融办。
3、网贷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所需材料
具体材料包括:备案登记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缴资本、工商注册住所、实际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合规经营承诺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以及董实、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资料;分支机构名册及其注册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官方网站网址及相关APP名称;已与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签订合同存证的委托合同复印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网贷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市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资料。
总的来看,厦门市将采取“互联网+”手段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加强对网贷机构的监测预警和风险提示。同时,配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对网贷机构提交的申请备案文件资料真实性、工商登记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管理审核制度、业务模式、合法合规情况等进行验证。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谭鸿表示,厦门市网贷机构备案办法作为地方政府出台的第一份网贷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具有极强的操作性,表明了厦门市监管机构对网贷机构的严格监管态度。未来,各地金融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网贷机构备案登记的规定也将陆续出台。